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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規定
為規范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安徽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暫行規定》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市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作如下規定: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以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其他形式的管轄為補充。
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除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以下案件: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及其直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市屬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子、分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注冊地(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市區且注冊資本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或800萬美元的非國有企業(含非國有控股企業)、外地國有企業(含國有資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
(五)駐市區的部隊團級單位(不含人武部)及其直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六)全市具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
(七)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三、市轄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域內除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管轄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四、縣(市)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暫由巢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六、用人單位住所地(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分屬不同縣(市)、區(開發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除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管轄的以外,由最先接到仲裁申請的縣(市)、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管轄;如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屬行政區劃無法界定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管轄。
七、涉及多個被申請人(不含第三人)且涵蓋兩個及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管轄范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除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管轄的以外,經審查,勞動關系明確的,按用人單位確定管轄機構;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按最后用工單位確定管轄機構。
八、縣(市)、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移送案件或相互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仲裁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5日內報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仲裁案件,可以指定縣(市)、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處理。
十、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嚴格按照管轄規定受理處理案件,對非管轄案件不得越權處理,對管轄案件不得無故或借故拒絕受理。
十一、本規定自 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勞動仲裁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合勞仲通〔2012〕4號)同時廢止。
來源: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